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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 第2條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處理業務,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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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
本局設行政課、經濟課、刑事課、後勤課、外事課、秘書室、督察室、人事室、保防室、會計室、勤務指…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3條
本局設行政課、經濟課、刑事課、後勤課、外事課、秘書室、督察室、人事室、保防室、會計室、勤務指…
← 第1條
看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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