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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 第3條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3條
本局設行政課、經濟課、刑事課、後勤課、外事課、秘書室、督察室、人 事室、保防室、會計室、勤務指揮中心、保安警察隊、分駐(派出)所, 分別掌理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
第二條
及第二章所定之事項。 本局得應業務需要,於金門港設分駐(派出)所,負責執行金門港區警察 事務,並受本局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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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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