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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3條

本局設行政課、經濟課、刑事課、後勤課、外事課、秘書室、督察室、人 事室、保防室、會計室、勤務指揮中心、保安警察隊、分駐(派出)所, 分別掌理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第二條及第二章所定之事項。 本局得應業務需要,於金門港設分駐(派出)所,負責執行金門港區警察 事務,並受本局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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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