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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所長一人 ,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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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