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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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所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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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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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 │警正一階至警監四階│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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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所長 │警正二階至一階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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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長 │警正三階至一階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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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警正三階至二階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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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警正三階至二階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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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警正三階至二階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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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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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駐所長│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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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四 │內三人辦外事,二人辦│
│ │ │ │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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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一九 │一 內一人列警佐一階│
│ │ │ │ 至警正三階。 │
│ │ │ │二 出缺後如進用警察│
│ │ │ │ 大學、警官學校畢│
│ │ │ │ 業或訓練合格之人│
│ │ │ │ 員,其官階暫以警│
│ │ │ │ 佐一階至警正三階│
│ │ │ │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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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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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官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五 │內四人辦外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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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佐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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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隊長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