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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4條

行政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力配置之調整、轄區劃分或變更及警察勤務之規劃實施。 二、勤前教育之規劃實施。 三、交通安全維護、管制、宣導與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交通統計、通報之規劃、督導。 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及機動保安警力之調遣配備,反暴力恐怖攻擊業務之規劃、實施。 五、防情通訊及警報設施整備協調。 六、配合搶救災難之協調及警力派遣。 七、協助取締環保犯罪、妨害衛生之規劃、督導。 八、協助執行港務法令之規劃、督導。 九、其他有關戶口、民防及行政、交通、保安警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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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