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資訊中心組織規程 › 第5條

內政部資訊中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中心置專門委員、技正、科長、專員、技士、科員、辦事員、書記,其工作人員由本部現有總員額內調充之。 本中心得視業務需要,酌用聘僱人員辦理系統分析、系統設計、程式設計、資料處理、資料登錄及管理等工作。 第一項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內政部資訊中心組織規程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