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4條

內政部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二十四人至三十人,由本 部部長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 利學者或專家、民意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聘兼之;任期二年, 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部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第一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民意代表及民間 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內政部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