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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電信信令人口統計資料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電信信令人口統計資料收費標準規範了電信信令人口統計資料的收費項目、費率及申請使用程序等事項,目的是為了確保資料使用者公平負擔成本並有效管理資料資源。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2-07-27・共 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二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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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申請內政部電信信令人口統計資料,每單元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自然人申請,收取服務費新臺幣五百元及代收權利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合計收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法人申請,收取服務費新臺幣五百元及代收權利金新臺幣九千元,合計收費新臺幣九千五百元。 前項所稱單元,依下列規定: 一、最小統計區:指內政部公布之統計區分類系統資料標準之最小統計範圍。 二、村(里):指地方行政區域之村或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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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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