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 第15條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第15條
第 四 章 會計審核
各機關之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對外之收款收據,應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但有特殊情形另定處理辦法報經該管主計機關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會計審核」的其他條文
第14條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
第16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使之更正或拒絕簽署:一、未註明用途或案據…
第17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傳票,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是否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編製。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
第18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帳簿,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各類帳簿之設置,是否與會計制度及有關法令之規定相…
第19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會計報告,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會計報告之種類及格式,是否與會計制度及有關法…
第20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期終結帳整理,應注意下列事項:一、預收、預付款項及遞延收入、費用時效到達或…
← 第14條
看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全文
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