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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14條

大運會各運動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及裁判員等,由各有關全國單項運動協 會於舉辦比賽前六個月,遴選推薦合格人員,經籌委會審查通過後聘任之 ,若未及時推薦人員時,得由籌委會逕行聘任合格人員擔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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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