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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13條

參加大運會之選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學學生。 二、身體狀況:經公私立綜合醫院檢查,並認可參加劇烈運動競賽者。 大運會選手之參賽資格 (含前項規定、分組、參賽成績標準、人數、隊數 之限制) ,依競賽規程及技術手冊之規定,由籌委會審查,經審查資格不 符者,不予受理註冊。如有爭議,由籌委會運動競賽審查小組裁定之。 球類運動之團體項目,參賽隊伍以八隊為限,除主辦學校一隊外,由大專 體總辦理資格賽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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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