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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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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5條
申請主辦之學校應於擬舉辦大運會前二年之二月至四月間,向本會提報申 辦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一、校務會議決議紀錄。 二、預定舉辦時間。 三、預定舉辦競賽種類、項目。 四、競賽場地規劃。 五、選手村、膳食與交通規劃。 六、經費籌編及財務計畫。 七、籌備會組織。 八、籌備工作預定進度。 九、其他:辦理大規模賽會經驗,藝文、表演、展覽與學術研討會等活動 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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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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