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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6條

本會為審議申辦案件,設評估小組公開評審,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會勘。 評估小組之審議結果,由本會核定公布之。 無第一項申請案件時,得由本會協調符合條件、具舉辦能力之學校 辦理,必要時得停止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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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