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 第2條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 (以下簡稱亞奧運運動團體) ,係指依法立案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並經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華奧會) 認可為相關國際體育 組織正式會員之亞洲運動會 (以下簡稱亞運) 及奧林匹克運動會 (以下簡 稱奧運) 運動競賽種類之全國性體育團體。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