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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第3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經費補助者,應按本會指定時間提報年度計畫 (含年度 計畫總表、分表、分項活動計畫概要) 、未來發展目標與策略分析及上一 年度計畫之執行情形分析等相關資料報本會核辦;經本會核定年度計畫及 補助經費者,除有特殊原因經專案核定者外,不再受理個案計畫之申請。 亞奧運運動團體辦理年度計畫,經本會核定補助之活動,除經本會專案核 定變更者外,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其執行情形將列入體育團體 評鑑之衡量指標。 參加奧運、亞運競賽種類者,得由各該亞奧運運動團體備妥培訓計畫等相 關文件,另案申請補助,經本會專案核定後辦理,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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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