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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5條

教育法人應依其業務特性及實際需要,建立會計制度,並報本部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憑證。 四、會計帳簿。 五、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六、會計要素及財務報告之編製。 七、財務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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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