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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9條

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自年度決算報本部備查之日起計算,至少保存五年。 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自年度決算報本部備查之日起計算,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保管期限屆滿,應經董事會議決議後,始得銷毀。其中涉及政府機關之委辦案件,應依各委辦機關定頒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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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