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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8條

會計要素分為資產、負債、權益、收益、費損五類。 文化法人應視實務運作情形,依文化法人共通性會計科(項)目參考表(如附件一)規定,於會計制度中編列前項所定各類會計項目所需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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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