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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0條

財務報表,除新成立之文化法人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 財務報表應由文化法人董事長、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其有關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事務者,則應由該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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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