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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3條

文化法人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若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百分之六十,應依法繳納所得稅。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二、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並經本部查明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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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