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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4條

財務會計處理程序包含各項財務收支、保管、處分等帳務處理程序。 文化法人財務收入以隨收隨存為原則,除週轉金外,應存入金融機構,不得存放於其他公私企業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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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