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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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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3條
流動資產,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資產: 一、因業務所生之資產,預期於其正常營運週期中實現、意圖出售或消耗者。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者。 三、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者。 四、現金或約當現金。但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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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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