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23條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3條

流動資產,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資產: 一、因業務所生之資產,預期於其正常營運週期中實現、意圖出售或消耗者。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者。 三、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者。 四、現金或約當現金。但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不包括在內。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