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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2條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流動負債,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負債: 一、社福法人因業務所生債務,預期將於正常營運週期中清償者。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所生負債。 三、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之負債。 四、社福法人不得無條件延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清償之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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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