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5條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5條

社福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 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