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7條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7條

社福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性質、業務發展及管理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憑證。 四、會計帳簿。 五、會計項目。 六、財務報表。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八、財務及出納作業程序。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