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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2條

財務報表上之會計項目,得視事實需要,或依法律規定,作適當之分類及歸併,前後期之會計項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會計項目分類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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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