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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3條

年度財務報表之格式,除新成立之衛生法人外,應採二年度對照方式,以當年度及上年度之金額併列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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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