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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美術展覽會舉行辦法 第3條

全國美術展覽會之舉辦以左列方式行之: 一、由直轄市及縣 (市) 教育行政機關或委託各該屬社會教育機構主辦預 展會提選精品參加全國美術展覽會。 二、公開徵集各類美術作品參加展覽,或由全國性美術團體推薦作品,參 加作品必要時得規定以最近三年內完成之作品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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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