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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美術展覽會舉行辦法 第4條

為維持全國美術展覽會之一定水準,提選或徵集作品均應經審查後展出之 ,審查委員會組織簡則另訂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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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