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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農業金庫國內分行管理辦法 第4條

農業金庫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增設分行時,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增設國內分行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二、增設國內分行營業計畫書。 三、董事會會議紀錄。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前項第二款之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構之發展沿革。 二、機構財務業務狀況,包括: (一)財務業務健全性。 (二)風險管理及公司治理能力。 (三)公益及服務貢獻度。 (四)業務開發及創新能力。 三、增設分行地點對城鄉均衡發展之貢獻度。 四、最近三年營業單位擴充情形。 五、市場分析。 六、業務經營分析。 七、財務預測及可行性分析。 八、執行法定任務之績效。 九、綜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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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