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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農業金庫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標準 第6條

全國農業金庫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擔任創始機構(委託人)、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股東者,不得投資下列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一、擔任創始機構(委託人)者,不得投資以其金融資產、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為基礎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二、擔任受託機構者,不得投資其發行之受益證券。 三、擔任特殊目的公司股東者,不得投資其設立之特殊目的公司所發行之資產基礎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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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