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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第3條

農業金庫之獨立監察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擔任政府機關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專業知識或銀行經營經驗,並事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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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