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全國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 第5條

全國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第5條

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行使職務時,應維持其獨立性,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擔任農業金庫之受僱人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二、為前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 三、持有農業金庫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法人股東之理事、監事或受僱人。 四、擔任與農業金庫有授信往來或農業金庫購買其所發行、保證或承兌之公司債、短期票券之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五、為農業金庫或關係企業提供財務、商務、法律等服務、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團體之負責人、合夥人、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全國農業金庫(以下簡稱農業金庫)之獨立監察人或授信審議委員:一、無…第3條農業金庫之獨立監察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第4條農業金庫獨立授信審議委員之資格以金融、農業、經濟、會計、法律之學者、專家為限,且應具備下列資…第6條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應為全體股東之最大利益,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職務,並保持超…第7條農業金庫獨立授信審議委員,除違反前二條情事者外,其任期為兩年,期滿得續聘之。第8條農業金庫各獨立監察人兼任其他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得逾五家。第9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4條看 全國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