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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農業金庫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業金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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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全國農業金庫(以下簡稱農業金庫)之獨立董事,應取得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第3條農業金庫之獨立董事應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一、農業金庫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第4條農業金庫之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第5條農業金庫獨立董事由中央主管機關推薦符合第二條至前條資格者,經股東會選任擔任,任期四年,得連任…第6條經股東會選任為獨立董事者,於任期中如有違反第二條或第三條之情形致應予解任時,不得變更其身分為…第7條農業金庫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一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一。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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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