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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第2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下列費用,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稱健保保險人)受託辦理,並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保險人(以下稱勞保局)償付: 一、住院及門診醫療費用。 二、住院膳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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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