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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對外提供資料收費標準 第3條

保險人提供前條以外格式之個人資料,其費用之計算,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作業人員費(含程式設計、機器操作及行政費用):按實際投入人力,每人日新臺幣七千四百元;不足一人日者,以新臺幣三千七百元計收。 二、設備使用費: (一)作業主機:每小時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二)倉儲主機:每小時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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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