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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 第11條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第11條
辦理分期之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如有一期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保險人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並得為以下之處置: 一、停止保險給付。 二、停止核發保險憑證。 三、停止其更新保險憑證晶片內所載就醫可用次數。 前項違反分期繳納之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再次申請分期時,應連同其他欠費一併辦理,但僅以一次為限。且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前次分期平均一期繳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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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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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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