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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第7條

欠費分期繳納之期限不得逾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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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