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全民健康保險法 › 第100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100條

第 十一 章 附則
前二條所定經濟困難,其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參考社會救助相關標準定之。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93條投保單位、保險對象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積欠本保險相關費用,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執行之情事者,…第94條被保險人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其因職業災害事故所發生之醫療費用,由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保險人得接…第95條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之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償付…第96條本保險之財務收支,由保險人以作業基金方式列入年度預算辦理。第97條本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第98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條第二項及第九十一條有關滯納金、暫行停止給付或罰鍰之規定,於被…第99條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設置紓困基金,供經濟困難,無力繳納保險費之保險對象無息申貸或補助本保險保險…第101條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第八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請延緩繳納保險費或清…第102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本保險之累計財務短絀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分年編列…第103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第104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十一條施行日期…
← 第99條看 全民健康保險法 全文第10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