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 第26條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6條

審定書應分別送達申請人及保險人;必要時,並副知相關機關或單位。 保險人對於爭審會所為審定,應於審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執行。 爭審會審定撤銷之案件,保險人因申請人所附文件未齊而須補正者,自補正通知日起,至補正完成日止之期間,不計入前項執行期間計算。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