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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7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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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