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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藥品支付價格調整原則如下: 一、將逾(無)專利期、年代久遠或品質較無爭議之同成分、同含量、同規格且同劑型藥品,以分組分類(Grouping)方式,逐步縮小支付價格差異。 二、以下列方式,逐步調整藥品支付價格,使更接近藥品市場實際之加權平均銷售價格: (一)參考藥品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查,調整藥品支付價格,使其更接近藥品之市場銷售價格。 (二)及時反映逾專利期藥品之市場實際交易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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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專利:指以藥品有效成分或有效成分之組合,依我國專利法所取得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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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