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 第25條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25條

保險人應依本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辦理事前審查。 前項事前審查,保險人應於受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送達申報文件起二週內完成核定,逾期未核定者,視為同意。但資料不全經保險人通知補件者,不在此限。 應事前審查項目,除情況緊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經保險人核定即施行時,保險人得不予支付費用。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