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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24條

第 三 章 程序審查及專業審查
辦理審查業務,審查醫藥專家應持客觀、公正態度,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洩漏因審查所知悉或持有之內容。 二、不得將各類審查案件攜出審查場所。 三、對審查其本人或配偶所服務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及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所設立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案件時,應予迴避。 四、未經保險人同意,不得以審查醫藥專家之名義參加保險人以外團體所舉辦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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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審查及專業審查」的其他條文

第18條保險人應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案件,依下列項目進行程序審查:一、保險對象資格。二、…第19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非屬於住院診斷關聯群(以下稱診斷關聯群)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20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屬於診斷關聯群之案件,經專業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支付,並載明理由…第21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屬於診斷關聯群之案件,其醫療費用高於上限臨界點或低於下限臨界點者,或經審…第22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案件,保險人得採抽樣方式進行審查。前項抽樣方式得採用隨機或立意…第23條專業審查由具臨床或相關經驗之醫藥專家依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基於醫學原理、病情需要、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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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