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現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 第1條

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現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及本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軍訓課程,其得折減常備兵役現役役期之相關事項,依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看 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現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全文第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