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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現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 第2條
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現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第2條
依法受徵集服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之役男,其曾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依本法
第十六條
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折減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 前項所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指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大學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 第一項所定得折減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之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規定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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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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