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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13條

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動員準備階段,應對可為動員之人力、物力、科技、設施及交通輸具等,進行調查、統計及規劃,並得實施演習驗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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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