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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29條

下列各款財物,不得徵購、徵用: 一、經外交部認定具外交豁免權之機構及人員所有者。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執行公務所必需者。 三、圖書館、療養院(所)及其他慈善機構使用必要之場所、建築物及設備。 四、人民日常基本生活所必需者。 五、其他經行政院指定公告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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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