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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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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28條
主辦演習機關得因演習實際需要,徵購、徵用人民之財物及徵用操作該財物之人員;徵用並應給與相當之補償。演習需民間財物配合參演時,亦得以契約方式辦理。 主辦演習機關實施徵購、徵用時,應將徵購、徵用計畫報請行政院動員會報核准後,始得實施。 受徵購、徵用財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提供適當質量之財物,依時向指定地點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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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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