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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45條

第 六 章 附則
各機關推動動員準備業務所需經費,循預算程序辦理。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配合執行本法所定之調查、演習時,其所需經費,由委辦之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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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6條執行動員準備業務之人員,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國家機密或他人之營業秘密,負有保密之義務。第47條本法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第48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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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